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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深圳的陈先生买房子时,与开发商约定按套计价,而非按面积计价。房产证到手后,才发现公摊面积少了超过3%,而且公摊面积不在合同约定的保护范围内。陈先生能通过法律途经得到合法的赔偿吗?
案例
房子按套计价 面积缩水没得赔?
2004年4月,陈先生与深圳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,约定陈先生以715511元购买一套房产,建筑面积为60.31平方米,其中套内建筑面积(以下简称“套内面积”)43.14平方米、分摊公用建筑面积(以下简称“公摊面积”)17.17平方米。
2005年9月,陈先生拿到了房产证,却发现建筑面积只剩58.19平方米,其中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相同,公摊面积则少了2.12平方米,误差达3.52%。陈先生遂告上法院,要求开发商赔偿缩水面积的房价款28830元。
开发商在庭上辩称:根据合同,该房产按套而非按面积计价;且双方约定了“面积差额以套内面积计价”,也就是说只有套内面积不足时购房者才会获赔。
审判官
买方投资利益受损 开发商应赔
法院认为,公摊面积虽不属陈先生单独使用,但也影响了他对公共设施的使用。同时产权登记面积减少,也使其投资权益受损。因此,根据公平原则,开发商应作出相应的补偿。
此外,合同虽约定该房产按套计价,但也约定了套内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式,这说明合同中各项建筑面积并非参考数据,而是计算房价的重要依据。由于合同未约定房产的面积单价,法院根据总房款除以建筑面积予以计算(即715511元÷60.31平方=11863.89元/平方)。
同时,因合同未约定公摊面积出现差异时的处理方法,根据有关规定,该房产面积误差比3%以内的部分(即1.81平方米),开发商按单价补足(即21474元);超过3%的部分(即0.31平方米),开发商按单价的双倍赔偿(即7356元);两项赔偿合计28830元。被告不服上诉,深圳市中级法院于8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。
说法
房产交付面积应与合同一致
本案中,涉案房产虽约定不按面积计价,且只有套内面积短缺时才能获赔,但合同也约定了建筑面积、套内建筑和公摊面积。
因此,开发商有义务严格遵守合同,交付符合约定中各项面积的房产,否则就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。
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无论套内面积还是公摊面积,只要存在误差就应获偿,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赔偿,合同无约定的按该解释赔偿(详见下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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